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敲诈勒索的对象能否是家人,怎样构成敲诈勒索罪?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敲诈勒索在生活中屡见不鲜。小到学生被高年级学生敲诈、勒索,大到社会上的一些犯罪分子所犯下的敲诈勒索罪。那么,敲诈勒索的对象能否是家人?敲诈勒索罪应该如何界定?在下文中将进行介绍。
  
  一、敲诈勒索罪的对象能否是家人?
  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对成年子女或未成年子女与他人恶意串通,以自己被绑架为由等恶害要挟父母。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只是司法解释从刑事政策考虑,将本应以抢劫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同理,对行为人采取敲诈勒索手段取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从刑法理论上讲,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只是从刑事政策上讲,一般不按敲诈勒索罪处理;尤其是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敲诈勒索行为,取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可参考上述规定的精神执行。但应符合下列条件:(1)行为人单独实施敲诈行为,且为其个人使用;(2)胁迫对象是庭成员或近亲属;(3)犯罪数额没有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4)不具备其他严重情节。否则,即有可能成立本罪。如虽为个人使用,但在伙同他人或教唆他人采取威胁、要挟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数额较大的财产,应以敲诈勒索犯罪论处。
  二、怎样构成敲诈勒索罪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虽说是复杂客体,但多是双重客体,既侵犯公私财物的财产权,又侵犯他人的人身权益,造成他人心理恐慌,较一般盗窃罪、诈骗罪危害性大。本罪侵犯目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这里的公私财物多种多样,可以是动产和不动产,也可以是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还可以是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更多地表现为对金钱的非法占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威胁,是指以恶害相告,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如不这样做,将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受到伤害。
  威胁内容合法与否没有限制。威胁的意识到达方式没有限制,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可以是语言文字,也可以是肢体动作;可以直接告之被害人,也可以间接告之,甚至广而告之。威胁行为达到的量是足以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即可,不要求量化到质变,即最终造成他人及其家庭产生心理、精神疾病抑或更大的伤害等,只要求量化到他人心理恐惧至“财去人安乐”,进而被迫向敲诈者交付财产。这里的“交付”,可以由他人直接交付,也可以由别人代转,或者默许敲诈者已占有行为,威胁实现时间无既定性。可以是当场、当时,也可以不是当场、当时,限定在某个时间、地点。威胁、要挟、恐吓等手段,没有属性区别,均属胁迫类,从文字上看,略有不同的是,威胁通常是以将要对他人实施暴力、破坏其名誉或毁坏其财产相威胁;要挟通常是指抓住他人一些把柄,并以此为强行索要的交换条件,如以揭发违法犯罪事实或生活作风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多表现为直接故意,希望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份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的对象不仅仅可以是单位、个人,甚至对亲密的家人进行敲诈勒索也可能构成犯罪。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对我们来说十分重要。当遭遇敲诈勒索时,应该及时寻求法律帮助。以上便是对敲诈勒索对象及其构成的解析。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尚未明了,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为您进行解答。
  
  
  


·一、离婚后又同居的财产怎么分割?
      一、离婚后又同居的财产怎么分割?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

·离婚财产纠纷法院为什么冻结账户
      众所周知,夫妻在离婚的过程中肯定会涉及到对财产的分割问题,这时就有可能出现一方为了争夺更多财产而私自将财产进行转移、变卖的情况,对此,另一方......

·离婚分割财产去哪分割才有效?
      离婚财产分割由于涉及到财产方面,所以法律要求有明确的手续和证明,财产分割的方法一般分为夫妻协议和法院裁定两种,那么对于这两种方式又有不同的规......

·离婚时什么情况可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
      离婚时什么情况可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

·离婚一方抚养费怎么支付?
      离婚除了签字领取离婚证之外,还需要办理离婚财产分割、离婚子女的抚养问题,而离婚子女的抚养问题,经过双方协商或者是法院判决之后,都是一方抚养子......

·一、在年男女非法同居什么罪?
      一、在年男女非法同居什么罪?一方是已婚并且处于婚姻存续期间而以夫妻名义进行公开同居的话,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即重婚罪(1994年2月1日之前开始的,......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两人的共同财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两人的共同财产进行协商所确定的分割规定,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即使在签字之后还没有生效,需要在进行完离婚财产公......

·离婚后重新争取抚养权的条件是什么
      一、离婚后重新争取抚养权的条件是什么?《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

·离婚后抚养费给到几岁为止
      离婚后抚养费给到几岁为止抚养费主要是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应尽的抚养义务的体现,所以抚养费原则上的给付期限是到子女成年。子女抚育费给付期限......

·离婚协议一般都在民政局写吗?
      离婚协议一般都在民政局写吗离婚协议书是自己写了带着去的。虽然民政局有提供离婚协议书格式,但是建议当事人自己先协议好。离婚协议书是指即将解......

·法律规定先提离婚有什么责任?
      先提离婚有什么责任离婚跟谁先提出没有任何关系。有过错方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并且这里的过错要求是《婚姻法》中规定的过错情形,一般生活中人们普遍......

·离婚案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吗
      离婚案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吗提起法律援助相信您并不会陌生,特别是一些经济困难或者弱势群体也许已经经历过法律援助了。很多时候,我们认为离婚案件......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