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您都知道国有财产不可侵犯,但是怎样的行为是侵犯国有资产呢?在法律规定中,有一条罪名是私分国有资产罪。那么您是否清楚的知道关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的客观条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呢?今天我们和您聊一聊关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构成要件,帮助你进行深入了解。
   一、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及其所有权。
   (二)客观要件
  在客观方面,本罪行为法人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应当注意的是,对这里所谓数额较大。原则上应理解为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的总额较大,而非指每一个人所分数额较大。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本罪是单位犯罪,但根据法律规定只处罚私分国有资产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犯罪。行为须有明知是国有资产而故意违反国家规定,将其集体私分给个人的确定故意。如疏忽大意地误将国有资产当作企业资金加以集体私分者,不能成立本罪,情节严重者,可按有关渎职犯罪处理。
   二、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刑法条文
  第三百九十六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常见问题
   1、私分国有资产罪中“数额较大”是指什么?
  ? 根据1999年9月l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2、私分国有资产罪里的“数额”应如何计算?
  这里所谓数额,原则上应理解为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的总额,而非指每一个人所分数额。换言之,由于单位职工众多,因而按人头私分的结果,每一个人所分数额即便并不大,但私分总额大者,仍应成立这里的数额较大。
   3、私分国有资产罪既然是单位犯罪,那么单位如何承担责任?
  本罪是单位犯罪,但很特殊的一点是实行单罚制,即只处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而不处罚单位,也就是说对单位并不判处罚金。
   4、私分罚没财物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区别有哪些?
  (1)犯罪的主体不同,前者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不包括其他国家机关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2)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私分的对象仅指罚没财物,后者还包括其他国有资产。
   5、怎样判断私分国有资产罪构成中的“以单位名义”?
  所谓以单位名义,首先是指是由单位领导共同研究决定,是他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背职责义务的结果。其次是指私分的款物是以单位分配的形式分发给个人的,从表面上看具有公开性和合法性。比如公开或半公开地以单位分红、单位发奖金、单位下发的节日慰问费等名义所进行的活动。
   6、私分国有资产的如何判刑处罚?
  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具体意思是,私分国有资产数额在10万以上50万以下的,对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私分国有资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就要判处至少三年至多七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也是按这样的标准判刑。
   7、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体是单位,那么自首问题应如何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单位自首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拒不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不应当认定为自首。单位没有自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认定为自首。
  侵犯国有资产的罪行认定过程是复杂繁琐的,相关证据收集也是一项比较浩大的工程。如果各位读者有相关的疑问,可以在我们平台进行详细的咨询。
  
  
  


·窝藏罪既遂法院一般怎么判刑?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主要指窝藏、包庇多人的;多次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

·非法向外国人赠送珍贵文物罪一般要怎么判刑
      非法向外国人赠送珍贵文物罪一般要怎么判刑一、非法向外国人赠送珍贵文物罪一般要怎么判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条【非法向外国......

·无锡市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
      职务侵占犯罪是对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公私财物所有权进行了侵犯,一般情况下能够构成此罪的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当然法律要求必须......

·犯罪分子之前判过缓刑还能再缓吗?
      犯罪分子之前判过缓刑还能再缓吗?如果犯罪嫌疑人在之前已经判过缓刑了,在再次申请缓刑的时候,只要符合申请缓刑的条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通过,是能......

·绑架罪敲诈勒索的区别是什么
      绑架罪敲诈勒索的区别是什么一、绑架罪敲诈勒索的区别是什么1、实现勒索的方式不同。一般而言,敲诈勒索罪是对被勒索人本人实施威胁或要挟方法(......

·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判刑多久
      过失致人死亡判刑多久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量刑,刑法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规定:......

·治安处罚数罪并罚原则是怎样的
      治安处罚并罚有什么原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可以知道,治安处罚数罪并罚的原则主要是“分别决定、合并执行”的原则。其中,又以并科......

·绑架未遂者怎么判刑 绑架的手段有哪些
      绑架也是一种很严重的犯罪,自然《刑法》中规定的处罚也是比较重的。但在绑架的过程中,也是有可能构成未遂,在这样的情况下自然就比对既遂犯的处罚要......

·怎么区分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寻衅滋事罪
      怎么区分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寻衅滋事罪一、怎么区分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寻衅滋事罪1、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和目的不同寻衅滋事罪的动机是寻求精神刺激、逞......

·我国刑法对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罪既遂的量刑规定是怎样的
      根据《刑法》第341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

·构成自首是否必须认罪?
      一、自首概述根据刑法规定,关于自首的定义,刑法第67条第1款已作明确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据此,认定自首......

·被判了缓刑需要担保人吗?
      缓刑也是一种刑法执行的方式,如果在法律案件中,考虑到犯罪动机以及犯罪人的本身表现,影响后果等等因素,可能会依据情况及进行一定程度的减刑。那么......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