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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第一次起诉离婚可以离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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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史xx。

   被告万xx。

   史xx与万xx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x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xx及委托代理人被告万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史xx诉称,原、被告于xxxx年x月相识,于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xxxx年xx月xx日生育一子史xx。xxxx年xx月原告从被告日记中发现其与一姓周男子关系暧昧。xxxx年xx月xx日晚xx时,原告从郑州出差回家后,被告不给原告开门,与一陌生男子在家,并将家门反锁,之后,被告开门与该陌生男子一起走出家门。被告的行为已违反了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故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史xx由原告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万xx辩称,原告史xx所诉不属实。原、被告于xxxx年相识,经过近四年的自由恋爱才登记结婚,有很好的感情基础。婚后感情也较好,并婚后生一子史xx。xxxx年xx月的日记及xxxx年xx月xx日的事实不认可,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xxxx年xx月相识自由恋爱,于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xxx年xx月xx日生一儿子史xx。原、被告生活过程中虽有缺乏相互沟通,才产生矛盾现象,但夫妻感情尚好。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近四年才登记结婚,有很好的感情基础,婚后二人感情尚好,且育有一子史xx。由于原、被告双方相互沟通、理解、信任少一些,不太注重婚后感情的培养和维护,而产生矛盾,这在夫妻生活中也在所难免。但双方从恋爱四年到共同生活十年,且婚生子年龄尚小,原、被告应相互理解、信任、关爱,倍加珍惜这个家庭。做为社会的细胞,只有家庭稳定,美满幸福,社会才会更加稳定与和谐。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虽产生一些矛盾、裂痕,但尚未达到破裂程度,还有和好的可能,本案以判决不准离婚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史xx与被告xx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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