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权债务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民间借贷工程欠款违约责任债的履行
讨债兵法逃债伎俩债的担保债的移转
首页 >>文章

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

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
  
  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
  
  (2003年12月1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12月1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长期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进行。
  
  第四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本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业务指导和协调。
  
  涉及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镇)人民政府林业管理机构负责本乡(镇)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业务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库,及时发布流转供求信息,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提供交易场所和由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无偿开展流转业务指导和咨询服务。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形市场。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有条件的地方,按照上述原则,鼓励农民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加快农业结构调整,发展规模经营。
  
  第八条 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流转给谁以及何时和以何种方式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主要是农户,也可以是境内农业企业、事业法人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也可以是境外农业生产、加工企业或者农业科研推广单位。
  
  第九条 承包方可以在承包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第十条 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第十一条 承包方之间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第十二条 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本着实事求是、互惠互利、平等协商的原则确定,可以是现金,可以是以实物计价、货币兑现,也可以是粮食等农产品或者双方议定的其他物品,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应当采取保底分红的方式。对流转期限超过3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的确定,应当考虑价格变化因素和承包方的土地改造投入因素,分年段确定补偿标准。
  
  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十四条 除不超过1年的委托代耕外,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应当由流转方分别报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合同立卷归档工作。
  
  第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者将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四荒”承包经营权和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允许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发包方出具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的情况下,可以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
  
  第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未经承包农户同意,不得强制租赁农户的承包地再进行发包。
  
  第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依法应当经发包方同意而未经其同意擅自流转的;
  
  (四)强迫承包方进行流转的;
  
  (五)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
  
  流转一方当事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的流转合同,受损害方有权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或者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第十九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农村经营管理机构申请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
  
  (二)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
  
  (三)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的;
  
  (四)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的;
  
  (五)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监督管理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受理农民对违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法规行为的检举和控告,及时纠正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职权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以上二十五条即为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的实施细则,关于相关法律条例需要您详细阅读,才能对其有所了解,以便遇到相关的问题时能自己解决。以上仅为江苏省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每个省的相关内容不尽相同,请注意自己所在的省份。

·欠钱不还有她户籍地址怎么办?
      欠钱不还有她户籍地址怎么办?《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

·征地拆迁典型案例和赔偿标准
      年征地拆迁典型案例和赔偿标准一、征地拆迁典型案例据介绍,这批案件均为2013年1月1日以后作出的生效裁判,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违法建筑拆除,有的反映出个别行政机关侵害当事人补偿方式......

·说到竞业限制补偿金,相信大家都听说过吧,各个地区的竞业限制补
      说到竞业限制补偿金,相信您都听说过吧,各个地区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是有一定的差异的,是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来制定标准的。那么,竞业限制补偿金是什么呢?竞业限制补偿金有关规定包括哪些呢?下......

·卖房没有土地使用权会造成什么后果?
      卖房没有土地使用权会造成什么后果?我国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而公民只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只要是载明土地使用者名称,土地坐落、用途,土地使用权面积、使用年限和四至范......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的认定程序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的认定程序我们都知道,买房子,既买土地一定要办理土地使用证,因为土地使用证是代表你对这块土地使用权的一种凭证,它是具有法律效益的。土地使用权是根据国家......

·如何处理农村宅基地继承赠与问题
      随着城市化的推进,一些城市向周边扩张不得不拆毁一些农民住宅,宅基地已经成为农民们关注的重要问题,其中如何处理宅基地继承赠与问题一直困扰着一些朋友。下面,的我们就要为您解答疑惑。如......

·出嫁女继承娘家宅基地的行为是否合法
      出嫁女继承娘家宅基地的行为是否合法?出嫁女继承娘家宅基地的行为是是不合法的,因为宅基地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须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

·福州市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福州市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1、我市四城区原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本轮调整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含青苗补偿费。2、我市四城区原征......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