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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起诉书赔偿青春损失费的要求合理吗?

一、离婚起诉书赔偿青春损失费的要求合理吗?
  
  离婚起诉书赔偿青春损失费的要求并不合理。我国《婚姻法》并无赔偿青春损失费的规定,青春费也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况且双方结婚是一种自愿行为,假如真的有青春损失的话,双方都有损失,而不是只有女方才有损失,另外青春本质上不是一种权利,它会随着时间的经过而消失,法律没有关于青春损失费的规定。
  
  二、婚姻法制定了补偿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然而,“离婚青春损失费”这个词在现实生活中被老百姓广泛地使用,司法实务也难以避免对这个问题的纷争。从法律条文的解释适用上看,与“离婚青春损失费”比较贴切的是“精神损害赔偿”。
  
  三、离婚女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吗?
  
  主要看男方是否有过错。
  
  按照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损害赔偿只有在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判决过错方给予赔偿。
  
  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不会判决损害赔偿。如果因为男方有过错,就可以请求赔偿,没有,就不可以,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因此,对方有过错,可以申请赔偿,至于赔偿多少,要看给受害人造成的伤害有多少而定。
  
  如果夫妻双方之间的一方要求起诉离婚的,是不能向对方索要所谓的青春损失费用的,该项费用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中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但是如果涉及的财产的分割或者房产的分割等内容法律中是有着明确的规定的,法院也不会支持青春损失费的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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