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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抵债的债权人不享有购房优先权,其债权是否就必然属于普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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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抵债的债权人是否享有其他优先权(如抵押权、质押权、建设工程优先权等),应根据其原债权情况具体分析。根据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以房抵债合同并不当然消灭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只是双方当事人设立了一项新债,且新债与原债并存,当新债得以清偿时原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由于在破产程序中,未履行完毕(完成抵债房屋产权的变动)的以房抵债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关于其债权的性质应该根据原债权的性质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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