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合同签订时违约的事实已经发生,如何处理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根据合同法基本原理,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条款,应是就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事实,约定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承担相应责任的条款。而合同签订时,合同约定的违约事实即已发生,该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并非合同当事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属双方通谋的虚假意思表示,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条款,应视为相关违约责任没有约定。

  合同当事方的违约责任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违约责任,应以违约给当事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为限。在无证据证明另有其他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应以资金占用损失予以赔偿,并以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为标准,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区别
      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当事人可以在......

·购房人不付延迟付房款的违约金,出卖人可以不交付房屋吗?
      1、买卖双方协议解除2、卖家违反合同约定(1)你跟卖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卖家那边没有告诉你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2)商品房买......

·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
      定金与预付款,其区别主要有:    1、定金是一种担保手段,给付定金在于担保债务的履行,本身并不是履行债务的行为,因而债务人......

·定金的作用
      根据合同法和其它有关法律的规定,定金具有三个方面的作用。首先,定金是通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交付一定数量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履行合同与否与......

·违约赔偿如何计算可得利益损失?
      所谓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物质或者非物质的利益。说白了,就是合同正常履行后,守约方可以获得的利益。这部分利益,因违约方违约导致守约......

·如果合同因违约被解除,守约人能否主张违约金?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的违约责任当然包括合同......

·合同法违约免责条件?
      一、合同法违约免责条件  免责条件:即法律明文规定的当事人对其不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我国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主要有:  1.不......

·违约金、滞纳金、利息损失的区别
      ①、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由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违反合同(或违反约定)后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或代表一......

·强制履行的法律定义
      强制履行,是指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另一方有权请求法院强制违约方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而不得以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的方式代替履行。合同法第110条规定......

·合同当事人事先放弃向法院请求调整违约金数额权利的约定
      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应以公法提供的公共秩序为基础,民事法律行为的自由须限定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范围之内。当事人请求法......

·当事人能否同时主张定金罚则与合同继续履行?
      根据《民法典》第587条之规定,定金罚则适用的前提是“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即以当事人根本违约为前提条......

·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预先设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时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   &#......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