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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侵权人而言,行为方式存在差异的情况下,如有的行为人以作为方式、有的行为人以不作为方式实施侵权,但是只要两者存在共谋,基于共同故意最终发生了侵权,全体侵权人仍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被侵权人而言,共同故意使侵权人的行为结合成了一个整体,诉讼时,有的侵权人妄图通过举证证明自身行为与损害无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而免责。被侵权人应明确,其只需证明侵权人之间存在共谋即可,即使侵权人个人的行为没有直接造成损害后果,各侵害人仍应就可能的因果关系承担责任。
对于应履行共同注意义务的当事人,不能因为参与人员数量较多、发生参与人员越多、越忽视个人义务的“灯下黑”情况,当损害发生后,所有的应履行共同注意义务的当事人均应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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