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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在我国工程垫资已经合法化,建筑工程承包人可以选择垫资,也可以不选择垫资,完全可以和发包人协商工程垫资事宜。倘若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及工程垫资的,承包人可以先要求发包人偿还工程垫资,只是根据双方有无约定,会有细微的不同:
1、双方在合同中对施工方所垫资金无特别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那作为施工方的承包人是可以委托专业建筑工程律师介入协助追偿,通过法院诉讼的途径先行追讨垫资部分资金。只是这种情况下,从法律角度上看,垫资等同于工程欠款,承包人追讨工程垫资就是在追讨工程欠款,但没有约定利息时,不可以追讨相应的利息。
2、双方在合同中对施工方所垫资金进行了特别约定,如作一般借贷欠款处理,那工程垫资欠款与被拖欠的工程款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民事关系,承包人可以选择先追讨垫资,全凭自身意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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