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次性了结赔偿协议如显失公平,可以撤销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工作中刘某腰部被硬物砸伤。雇主李某某在支付了医疗费后,和刘某达成协议,内容为:李某某一次性赔偿刘某20000元,该款包括误工费、营养费等一切费用;本起事故一次性了结。其后,刘某因受伤部位疼痛再次到医院治疗,后经鉴定构成六级伤残。刘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该协议。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该协议,律师指出,本案虽然签订协议约定本起事故一次性了结,但签订协议时,刘某并未意识到伤情的严重性,因此,签订协议系重大误解所产生的行为,且从协议赔偿数额看该协议也显失公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现刘某在工作中造成十级伤残,其所受损害应当由雇主李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某所签协议虽是当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当时刘某并没有感到伤情会这么严重,因而当时签订协议的行为存在重大误解。同时,从双方约定的赔偿数额看,现刘某经鉴定被认定为其伤残等级为十级,刘某应当赔偿的数额远远超过了协议约定的数额,可见,该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显然不公平合理,故该协议书违反《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订立时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协议,应予以撤销。

  

   律师认为,《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民事行为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合同法》第54条:“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你被诊断为外伤性癫痫,但并不代表你知道具体伤残程度;你长期就诊,可能急需治疗费,所以不容细细考虑……综合以上因素,可以看出在未考虑到病情发展所带来的严重后果,未充分了解病情,缺乏损害赔偿经验情况下与侵害人签订了人身赔偿协议,该赔偿款与六级伤残所得赔偿额相差太大,显失公平,因此,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校园伤害事故侵权纠纷案件中举证责任倒置
          根据《民诉证据规定》的规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依据有四种:(1)实体法对倒置证明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2)法院通过司......

·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情形
      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情形50.一般情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

·驾驶员醉酒驾驶致使他人死亡的,共饮者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共同饮酒行为属于一种情谊行为而非法律行为,其作为一种在我国社会生活中极为广泛存在的社交活动,法律不宜进行过度介入,以防止对同饮者义务的无限制......

·争吵中情绪激动导致死亡,应该由谁承担责任?
        林某与刘某某口角争吵,突然林某晕倒,派出所及在场人员立即将林某送往医院,因病情突然严重,终因医治无效死亡。医院对其下发了死亡确......

·在什么情况下,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不可抗力;(二)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三)受害人盗窃......

·《民法典》施行后侵权责任归责原则4
      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情形91.一般情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残疾赔偿金计算年限届满后仍然生存,能否继续请求赔偿义务人支付残疾赔偿金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22年修正)第12条第1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

·校园伤害事故侵权纠纷案件中责任认定
          校园伤害事故的原因多样,情况复杂。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对学校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以......

·在商场摔伤了,可以找商场赔偿吗?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

·诉讼时效如何确定?
      因产品存在缺陷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其他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

·接受劳务方管理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有哪些?
      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提供劳务者受害是由于接受劳务方未尽到安全生产培训、安全提醒等管理义务以及提供安全生产条件等保障义务而造成的,应当认定接受劳......

·行政赔偿数额计算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