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借条上金额大小写不一致,如何认定?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对借条效力的认定即是对证据效力的认定,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证据方面的规定。对于借条上大小写不一致的问题,首先应确定借贷关系事实是否存在,而后再确定借款数额,对于借款数额的认定如果有其它证据的话可以作为佐证,比如见证人或者银行汇款凭证,如果没有,因为大写对个、十、百、千、万是有明确概念的,一般不会出错,而小写很有可能因遗漏一个数字,比如0而导致错误,因此,应以大写为准。当然如果借条上还有其它内容能够认定借款数额的话,则应具体案件应具体分析。

   首先,高某所提供的借条内容存在明显矛盾的瑕疵,但借条本身并未否认借款事实,只是借款数额存在争议,王某某称借条无效的说法,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其次,这样一张存在瑕疵的借条,当事人明显是在疏忽大意的状态下写出的。无论是大写金额还是小写金额均存在出错的可能性。而且,借条的大小写数字也是连续写出的,排列在先的金额并不存在优先的效力。因此,在借款金额大小写前后不一致的情况下,高某所称大写金额应该被认定为事实的说法,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既然如此,借条金额又该如何认定呢?律师认为,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做出裁判。本案中,由于双方各执一词,借条已经成为唯一的证据,而根据这唯一的证据又无法判断事实真相。这时,高某主张要求王某某归还一万元欠款,于是他便负有为此举证的责任。不过,高某所提供的这张前后矛盾的借条,显然不能成为有力的证据,所以对于高某要求王某某归还一万元的主张,是无法予以支持的。由于借条上出现的两个数额非此即彼,所以应该认定一千元为借款实际金额。


·债权转让能否中断诉讼时效?
      债权转让本身,并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在债权转让的情况下,受让成为债权人的民事主体享有原债权人的权利,包括向债务人提出要求和提起诉......

·公司债券发行融资途径有哪些?
      公司债券发行融资途径有哪些?一、内源融资内源融资是指公司经营活动结果产生的资金,即公司内部融通的资金,它主要由留存收益和折旧构成。是指企业不......

·当一个人欠钱不还怎么办
      当一个人欠钱不还怎么办当然最好的处理方式就是互相协商解决。如果债务人不配合处理,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起诉之前将债务人信息核实了(姓名、性别、工......

·债务人不还钱这么办?
      债务人不还钱这么办?一、债务人不还钱怎么办?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还款以及超期的利息。贷款人依法催收到期贷款,按照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抵押......

·个人借款借条样板是怎么样的?
      个人借款借条样板是怎么样的?一、个人借款借条样板是怎么样的?本人(借款人)_________今借到(出借人)________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元整,小......

·对方欠钱不还联系不上怎么办
      对方欠钱不还联系不上怎么办一、对方欠钱不还联系不上怎么办?1、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可直接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

·夫妻一方死后债务如何处理才好
      夫妻个人债务和共同债务有哪些债权人遇到夫妻一方死亡不知道是否可以向另一方请求偿还,或者夫妻另一方遇到被追债而不清楚是否需要偿还时,先别急,第......

·刑事抗诉条款规定了哪些类型?
      一、刑事抗诉条款规定了哪些类型?《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向上一级人民......

·夫妻哪些债务为单方债务
      夫妻哪些债务为单方债务一、夫妻哪些债务为单方债务1、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婚前债务。2、婚内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3、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从事经......

·离婚债务起诉书范文 在夫妻离婚的时候,无论是共同财产还是共
      离婚债务起诉书范文在夫妻离婚的时候,无论是共同财产还是共同债务都需要进行分割。如果对此有异议的,可以诉讼请求。那么就需要书写一份离婚债务起......

·借钱被告有借条怎么处理?
      借钱被告有借条怎么处理?借钱被告有借条要求还款可以通过协商要求对方撤诉。如果是存在着真实的借款关系的话,那么欠钱还钱天经地义。经济方面确实困......

·借钱后就下落不明怎么追讨欠款
      借钱后就下落不明怎么追讨欠款途径一:由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借款。《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