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在处理债权债务的案件中,特别要注意的一个问题就是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2008年9月28 日,方先生接到朋友呙女士的电话,因为公司急需资金周转,向他借款20万元,于是方先生就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将20万元汇至呙女士的账户。2009年8月份向呙女士追要借款,呙女士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写下欠条,约定1年以后还款,2010年的8月份呙女士还是没有还款,于是再次写下欠条,约定没有支付2%的利息。2013年2月份,呙女士仍然没能够还款给方先生,于是方先生将诉诸法院解决问题,现在方先生是否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呢?
本案中,由于2010年8月份呙女士写下了欠条,所以2009年8月份的欠条无效。从2010年8月份到2013年2月份,这期间明显超过2年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方先生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了呢?
2009年的欠条写下了还款期限,所以在还款期满之后的2年如果方先生一直没有主张自己的权利,那么这个案件就超过了诉讼时效。可是2010年所写的欠条并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所以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此时适用20年的诉讼时效,所以本案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在此提醒广大债权人,在追讨债务时需要注意时间,千万不要不小心超过诉讼时效,造成对自己不利的后果。当然,如果债务人比较重视诚信也可以,因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是根据债的标的物属性的不同而划分的。 债的这种分类的法律意义......
·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8种财产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
·名为委托,实为借贷,该如何认定
1.若委托理财合同约定保底条款的情况下,委托理财的风险性和收益不确定性的特点消除,此时其与民间借贷极易产生混淆。实践中认定属于名为委托理财、实......
·忘记付尾款,定金能否退还?
不能。消费者在网络提交订单后,合同即成立。合同成立后,消费者的义务为按时付款。若消费者在支付定金后未能支付尾款,即未能履行付款义务,会导致合......
·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根据债的主体双方人数是单一的,还是多数的,债可分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债的这种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因单一之债......
·股东认缴期限未到,如何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1、公司的独立人格公司的独立人格主要体现在有独立的财产、可以独立从事法律行为(比如签合同),因此公司也以其自身的财产对其行为负责,当资不抵债......
·什么是给付不当得利?
给付不当得利,指受益人受领他人基于给付行为而移转的财产或利益,因欠缺给付目的而发生的不当得利。这种欠缺给付目的既可以是自始欠缺给付目的,也可......
·民间借贷中的其他费用
律师费和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为出借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必要支出,与借款人借款成本性质不同。首先,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的立法本意看,......
·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