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务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南京债务律师
联系我们
>> 
南京债务律师服务网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所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微信:
南京律师微信
>> 

 加微信,随时问律师
专项服务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十年加利息的借条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www.nj64.net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网

    代 理 词

   该借条是有偿合同。该借条中有年息1500元/年的约定,按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从该条文中可知对于公民之间借款一般为无偿借款,而本案是有偿借款,这从“借条”以及诉讼请求含利息可知。 基于有偿合同,应当首先以有偿合同进行分析,结合《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而本法第六十一条对履行期限没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本案原告从事以盈利为目的而出借款项,应当认定为原告随时可主张还款且对利息的追求处于积极维权状态,不会使维权处于休眠状态,一旦知道被告无力还款或不想还款时,原告应当认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按照《民法通则》第135条一般诉讼时效为两年,第137条诉讼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由以上可知原告在得知被告不想还或无力还时应当在二年之内向法院起诉,而原告在借条出具时距现在有十几年,原告按习惯应当早就知道被告的侵权事实,现在向法院起诉其早已过了时效,所以请求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其次,如果本案为无偿的借款合同,则另有别论。对照条文《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作为原告可以随时主张,包括现在向法院起诉都应当没有过时效,因为其为好意行为,不收利息,法的取向为互帮互助,符合人们的生活行为习惯,理应尊重。但本案并非如此。    二、诉讼时效。规定诉讼时效的意义不是鼓励债务人想方设法拖延义务的履行,也不是鼓励债务人不劳而获,不履行债务。规定诉讼时效的意义就在于:(1)稳定财产关系。免得财产关系长久处于不肯定状态。(2)有利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不行使自己权利而又无正当理由,这就说明权利人已不关心自己权利的实现。实行诉讼时效制度,可以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也有利于加速资金的流转,提高经济效益。(3)有利于法院更好的地收集证据,解决纠纷。如果没有时效限制,年代久远的纠纷会难以解决    适用诉讼时效抗辩成立的要件。(1).须有请求权的存在。(2).须有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诉讼时效是对权利人的督促,实际上也是对义务人的保护,如果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经过一定的期间,又没有其他事由致使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则诉讼时效产生法律效果。(3).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持续存在,致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届满有时又称为诉讼时效结束、诉讼时效完成。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的胜诉权自动消灭。    结合以上时效的意义及适用要件可知本案原告是怠于行使权利所以应当适用以上规定。    二、从事实上分析,被告于2000年向原告借款10000万,当年约定月息2分,借款后第一年被告给原告给付利息2400元,由于第二年银行、市场利息下降,被告生意又不是太好,原告同意改为年利息1500元/年,同时撕毁前借条被告重新出具了现在的借条,后来被告每年向原告还利息1500元,共4年计6000元,以上被告合计给付原告利息8400元。后来由于被告生意亏损,空了许多债务,对以上事实原告是清楚的,在被告未能即时还本付息时原告找过被告索要过以上款项,并知道被告的生活困难,后来原告一直没有找被告索要过,被告认为原告早已放弃该债权,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总之,原被告之间为有偿借款合同关系,按习惯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盈利利息,应当早已经知道被告侵权的事实,现主张维权,在诉讼时效内仍应定为怠于维权。所以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区人民法院


·父母离婚欠债子女需要还吗
      《民法典》(.1.1.生效)中规定,夫妻离婚需要对属于双方共有的债务做出处理,但是父母的债务与子女有任何关系吗,子女需要对父母的欠债承担责任吗。如......

·挪用公款犯罪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说到挪用公款罪,您要注意区分一下,这与挪用资金罪是不一样的。虽然这二者都是属于特殊主体的犯罪,但单从这个犯罪主体上来说,法律方面的要求就不同......

·贷款诈骗罪的司法解释有哪些内容
      贷款诈骗罪的司法解释有哪些内容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的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等等,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并且达到了数额较大......

·夫妻离婚后债权人怎么追债
      夫妻离婚后债权人怎么追债夫妻离婚后债权人主张对方偿还债务的,首先要判断该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是一方的个人债务的话,那么债权人......

·醉驾罚款多少拘留多久?
      醉驾罚款多少拘留多久?饮酒驾驶: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记12分,处以......

·借贷纠纷案件如何承担举证责任 不管什么类型的纠纷案件,在诉
      借贷纠纷案件如何承担举证责任不管什么类型的纠纷案件,在诉讼解决纠纷时,当事人都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借贷纠纷案件亦是如此。具体来说,借贷纠......

·怎么举证被威胁写下借条
      怎么举证被威胁写下借条一、怎么举证被威胁写下借条(一)被威胁写下借条后,要及时向警方报案留底,报案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二)与对方沟通,找第三人在......

·借条怎样写有法律效应2023
      借条怎样写有法律效应借条要想让它具有法律效力,应具备如下内容:1、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2、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委托合同违约金条款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委托合同违约金条款主要包括哪些方面?委托合同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种合同类型,和其他合同一样,对于委托合同,违约条款也是必须要有的。那么委托合......

·欠钱不还该怎么办没有欠条的话?
      欠钱不还该怎么办没有欠条的话?对方欠钱不还,债权人没有欠条也是可以起诉的,但是需要一些间接证据来辅助,比如人证、聊天记录、转账凭证或电话录音等......

·法律规定私人借条有效期几年?
      私人借条有效期几年借条的有效期是指借条的诉讼时效,借条的诉讼时效不影响借条本身的效力。只要是合法签订的真实有效的借条无论多久,借条本身都是有......

·债权人建议债务人诈骗第三人的钱是否构成诈骗罪
      债权人建议债务人诈骗第三人的钱是否构成诈骗罪一、债权人建议债务人诈骗第三人的钱是否构成诈骗罪若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5-2022 南京债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