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招标流程是怎样的?
土地使用权招标流程是怎样的?
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比较多,其中土地使用权招标是最常见的方式,如果单位或者个人对于招标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有兴趣的,就可以参加该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的竞标,参与竞标成功的就可以获得该土地使用权,所以想要获得出让土地使用权或者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首先应该知道土地使用权招标的基本流程。
一、土地使用权招标的方法
1、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公开招标;二是采用邀请招标,即由招标小组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发出招标文件。以该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主要适用于一些需要优化土地布局、大型或关键性的发展计划与投资项目的较大地块的出让。招标出让的特点是在出让过程中,引进了市场机制,体现了市场经济的竞争原则,有利于公平竞争,能激发投标者对用地方案的积极研究。同时,也给出让方留有选择余地。
2、由于在确定土地使用权的中标者时,既要考虑到投标价,还要考虑到对投标规划设计方案和企业的资信情况,经过招标小组的综合评价,最后择优选定中标者,因此,中标者(受让人)不一定是标价最高的单位或个人。
二、土地使用权招标的流程
1、刊登招标公告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截止日前20日,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2)出让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使用年期、用途、规划指标要求;
(3)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以及申请取得投标资格的办法;
(4)索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5)投标截止时间、地点等;
(6)确定中标人的标准和方法;
(7)投标保证金;
(8)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2007年《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明确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活动。招标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对符合招标公告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出让人应当通知其参加招标活动。
2、投标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出让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效。
3、开标
出让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投标文件。投标人少于三人的,出让人应当终止招标活动。唱标时,应当逐一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4、评标
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5、定标
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一种情况是,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可以不成立评标小组,由招标主持人根据开标结果,确定中标人。另一种情况是,对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
6、签订合同
在确定中标人后,由土地出让人与中标人签订成交确认书,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用地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7、公布出让结果
在招标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 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
8、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受让人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方可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不得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也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除了要知道土地使用权招标的基本流程之外,土地使用权招标还有很多问题需要注意,例如土地使用权招标的价格、话需要看投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等等,这些全部要经过招标小组的综合考量和评价,所以想要获得土地使用权招标的,不仅要考虑其价格还有很多东西需要考虑。
·征地不给补偿如何起诉,都有哪些规定
征地在我国是一类政府对我国相关公共建筑进行征收的土地,对相应的被征收人的相应合法权益予以保护,进行相应的征地补偿。如果相关的政府对这类征地款迟迟不给,相关的当事人可以控告当地政府或......
·如何判断土地征收是否合法
如何判断土地征收是否合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土地征收是否合法:1、土地征收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具体来讲就是国家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使征收权;2、土地征收的目的和前提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
·海事诉讼地域管辖有哪些内容?
海事诉讼地域管辖有哪些内容?1.海事诉讼特殊地域管辖海事诉讼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海事事实发生地为标准,同时考虑被告住所地而确定的管辖。除共同海损、救助报酬等个别类......
·异地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是什么?
异地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是什么?一、民事诉讼管辖1、一般民事案件中,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由法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可......
·土地承包权年龄有无限制?
土地承包权年龄有无限制?一、土地承包权的概念特征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下简称为“承包经营权”)是反映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农村承包经营关系的新型物权。《民法通则》规定了公民、集体的承包经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适用法律有哪些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适用法律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土地承包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
·高速公路江苏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高速公路江苏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都说“要想富,先修路”,高速公路建设是我国道路建设的重点项目,我国的高速公路建设也是有很显著的成果的。但是在修建高速公路的过程中会遇到需要征地的情况......
·土地使用转让合同效力认定的规定是什么?
土地使用转让合同效力认定的规定是什么?土地使用权的使用人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内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让或者转让等等,因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其他转让合同不同,因此不能私下合同双方自行签订,要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