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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母确认抚养权的情况是什么?

夫妻双方离婚后,有时候孩子会归父亲抚养。之后父亲再婚,由继母抚养孩子。当父亲因为意外身亡时,照顾孩子的重任就到了继母身上。这是,作为生母,往往会提出要回孩子抚养权。那么生母确认抚养权的情况是什么?下面我们不妨通过我们的这篇文章简单做个了解。
  一、生母确认抚养权的情况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也就是说,在考虑孩子由谁抚养的问题上,要首先征求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的意见,如果其同意继续抚养继子女,应当确认其享有抚养权,这种抚养权甚至要优先于生父母的法定抚养权。
  二、如何判断是不是事实抚养型继父母子女关系呢?
  理论上一般将继父母子女关系分为三种:名分型、事实抚养型、收养型。名分型是一种纯粹因婚姻关系而形成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双方不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并随着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婚姻关系的终止而终止。事实抚养型是指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期间对继子女进行了事实上的抚养而形成的一种拟制血亲的关系。收养型是形成了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对于第二种,我国婚姻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可见这种继父母子女关系与生父母子女关系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判断是不是事实抚养型继父母子女关系,应从经济上、时间上及情感上三个方面去考量。首先,继父母是否给付了继子女部分或全部生活费用是形成此种关系的首要条件,无论继父母是单独抚养抑或与生父母一方共同抚养,也无论继父母经济上的付出多寡,只要力所能及,就应肯定其抚养行为;其次,对继子女抚养时间长短也是一个考量因素,如果时间太短,继父母子女之间尚未建立一种稳定的家庭成员关系,也就谈不上形成了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此外,从情感上去把握继父母子女关系也是很有必要的,当双方形成了一种相互信任、相互依赖的情感,就应肯定其形成了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由此可见,继母同孩子建立了事实抚养型母子关系,就具备了法律效力,这个等同于生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生母确认抚养权,只有当继母不想继续抚养孩子的时候才行得通。不然,生母是无权要求其归还抚养权的。也就是说,生母要想拿回抚养权,得先问问继母是否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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