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审核标准
长沙市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审核标准
在我们进行使用土地之前,一般是首先要进行审核,然后才可以获得土地的使用权的,同样如果是改变土地使用条件,我们也是需要进行相关的审核,如果审核通过之后,我们才可以进行变更,这就涉及到审核的流程以及需要准备的材料等知识,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审核
一、事项类型:
其他职权
二、审批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长沙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规定》
四、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五、承诺期限:
6.5个工作日
六、审批条件:
(一)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申请人应在届满前一年申请。
(二)无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该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情形。
(三)权属清楚、面积准确、无争议。
(四)申请人为土地使用权人。共有产权的权利人共同申请。
七、申请材料:
(一)用地申请书或报告原件1份
(二)土地权属来源文件
(三)规划定点蓝线图原件2张及《规划条件书》原件1份
(四)1:500至1:2000现状地形图2套(上好坐标)
(五)附件(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等资料,根据实际需要提供)
(六)地籍调查表原件1份
(七)地籍测绘成果原件1份
(八)完费审核表(市财政局工作人员签订认可)
(九)土地登记申请书
(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项目。
(十一)提供土地利用条件调整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规划条件书、总平面图、工作联系单等相关规划审批资料;已完成房屋实测的,提供实测报告及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长沙市国有土地开发建设指标述核算表》。
八、审批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市国土资源局总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总窗口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并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3、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初审:
1、岗位责任人:土地供应处初审人员、地籍处协办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地籍处协办员审查土地权属有无争议、界址是否清楚、面积是否准确;
(2)土地供应处承办人员在3.5个工作日内根据许可标准和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土地供应处处长,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交受理人员。
(3)土地供应处处长按照许可标准和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并交受理人员。以上工作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3、时限:4.5个工作日
复审:
1、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2、岗位职责:根据有关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进行复审;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报局长;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与申办材料一并交受理人员。
3、时限:1个工作日
(三)审定
1、岗位责任人:局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局长根据有关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进行审定;
(2)对符合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时限:1个工作日
(四)市政府决定
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转入招拍挂实施程序。
(五)签订合同
1、岗位责任人:土地供应处处初审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市政府批准后,与申请人签订合同。
3、时限:即时
(六)核费
1、岗位责任人:财务处核费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核算费用,通知申请人缴纳。
3、时限:即办
(七)登记
申请人申请登记的,地籍测绘处办理土地登记,经局领导批准后登记发证。(说明:土地登记与国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续期及改变条件许可本不在同一流程中办理,即申请人在许可获批后再重新申请土地登记。我局为方便当事人,将两事项合并办理,所以土地登记时限不算在国有土地使用权续期及改变条件许可时限中)
(八)办结告知
1、岗位责任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总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送达资料给申请人;
(3)公示。
3、时限:即办
九、是否收费:
是
十、收费依据:
(一)全额楼面地价、土地出让金、地价差等,根据《长沙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规定》进行测算。
(二)契税:国务院224号令,由受让方按规定到税务部门办理,在发审批文件前缴清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根据湖南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关于长沙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湘价函〔2012〕20号)和《关于长沙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08〕143号)文件,由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核收,在发审批文件前缴清。
十一、收费标准:
《长沙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规定》(长政发〔2014〕24号)、国务院224号令、《关于长沙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湘价函〔2012〕20号)和《关于长沙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08〕143号)
我们在进行审核是否何以通过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时候,一般是需要准备一定的材料的,而且是有一定的收费的标准的,在进行收费的时候,需要按照当地的收费标准来进行缴纳。另外,一般我们是需要经过初审和复审等阶段,所以您如果是急需的话,一定要提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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