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权债务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民间借贷工程欠款违约责任债的履行
讨债兵法逃债伎俩债的担保债的移转
首页 >>文章

《民事诉讼法》立案地点怎么确定

《民事诉讼法》立案地点怎么确定
  
  一、民事诉讼立案地点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起诉状应包括的内容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四、民事诉讼案件受理
  
  人民法院对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算条件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从民事诉讼法立案地点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的立案地点应为被告住所地,如果被告并不常在住所地居住,可以在被告常住地的法院立案。如果同一个诉讼案件中有好几个被告,且经常居住地都不一致的,可以在任一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法院立案。
  
  

·土地使用权的类型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的类型有哪些?一、土地使用权的类型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这四种方式。而与此相对应地土地使用权类型有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

·在我国土地使用权由谁出让?
      一、在我国土地使用权由谁出让?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订立原则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有三种形式:协议、招标和拍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出让方将国......

·烟台果园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烟台果园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一、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市镇行政区的土地根据政府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依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

·广西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广西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高速公路存在的目的,除了要为您的出行节省时间以外,在另一方面,高速公路业为我国全国各省建立了四通八达的通道,所以说高速公路在修建的时候,肯定是要经过仔......

·已确权的荒山荒地遇征收,补偿被村集体侵占怎么办?
      已确权的荒山荒地遇征收,补偿被村集体侵占怎么办?  一、已确权的荒山荒地遇征收,补偿被村集体侵占怎么办?  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已经确权的荒山如果遇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以及......

·土地使用权侵权官司的界定怎样办理的
      一、土地使用权侵权官司的界定怎样办理的(一)土地侵权纠纷的定义和内涵:土地侵权纠纷是指在土地权属明确的情况下,因对他人依法取得的土地权利构成侵害而引起的纠纷,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

·外地人在北京买房条件有哪些?
      很多在北京打工的外地人,后期由于工作的原因必须要留在北京长期居住,这个时候就会涉及到买房的问题,但是要想在北京买房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因为北京对于买卖房屋控制的非常严格,购房者必......

·诉讼标的物是房屋土地吗?
      诉讼标的物是房屋土地吗?一、诉讼标的物是房屋土地吗?诉讼标的物不一定就是房屋土地,诉讼标的是民事诉讼中予以审理和判断的的对象,简单来讲就是诉讼的对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