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权债务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民间借贷工程欠款违约责任债的履行
讨债兵法逃债伎俩债的担保债的移转
首页 >>文章

土木工程合同纠纷案例

土木工程合同纠纷案例 土木工程合同纠纷案例
  某大厦幕墙施工合同纠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一)工程基本情况
  该工程为一栋高层商业大厦的幕墙外装饰工程,原告为承包商,被告为发包方。原、被告双方于1997年经公开招标后签订了单价施工合同,中标单价为合同单价,结算工程量按实计,合同工期120天。原告与该大厦主体施工单位签订了工程配合协议,约定配合费为工程总造价的3%。工程竣工验收后,原告以工程结算价款争议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 委托鉴定内容及鉴定资料
  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该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送鉴定资料:委托书、施工合同、招标文件、投标书、起诉状、答辩状、施工图、开竣工报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资料。
   (三)双方计价争议焦点
  原、被告对配合费的支付、幕墙铝材品牌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等产生争议。 四、鉴定说明
  一)工程量计算:依据送资料按实计算。
  二)计价:按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被告称代原告支付总包单位的配合费,因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鉴定造价中未扣除,由法院庭审调查后按相关合同约定裁定。原、被告均未提供幕墙铝材品牌的证据材料,鉴定造价未调整铝材材料单价,鉴定人给出被告提供的两种率材价差和铝材用量,供法院裁定时参考。
   (四)案例评述
  计价争议产生的原因
  工程款的支付应按合同条款履行,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材料与合同约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原告作出修改。
  二)评述
  1、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合同价含配合费,但未对施工配合费及其支付进行约定,原告与第三方签订的施工配合费协议对配合费及其支付进行了约定,从合同关系上讲,施工配合费应由原告支付。被告直接支付第三方的配合费应征得原告同意并须签订三方配合费支付的协议,若无相关证据,被告提出鉴定造价应扣除施工配合费的请求往往不予支持。
  2、本工程的招标文件及合同对铝材材质、品牌进行了约定,原告对合同约定材料的更改应征得被告同意及批准,被告能提供原告擅自更改约定材料的证据,合同约定单价应调整。
  至此,我们为您详细的介绍了一个土木工程合同纠纷的案例,从基础情况介绍,到产生的原因以及对此案例的评述,都有详细的说明。希望您能够从中吸取经验教训,避免合同纠纷的发生。但是,如果合同纠纷发生了,必须需要一个专业的律师帮您,才能更好的规避风险。

·解聘合同补偿金标准
      解聘合同就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解聘的员工是可以得到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金的,前提是用人单位解聘行为存在不合法,那么解聘合同补偿金标准是什么?我们在下文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

·对于社保是当月工资扣吗?
      对于社保是当月工资扣吗?社会保险在职的一般工资上是当月扣当月的,但是缴费时间一般是在下个月的。社保即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了预防和分担年老、失业、疾病以及死亡等社会风险,实现社会安全,......

·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是什么?
      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是什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规......

·解除劳动关系违法无效的情形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后,便不能随意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是无效的,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目前有许多劳动关系纠纷都是由......

·劳动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多少钱?
      劳动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多少钱?约定违约金的基本原则:一是违约金的数额应考虑双方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的承受能力;二是约定违约金时双方要对等。如果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要求支付的违约金偏高,......

·事实劳动关系是什么意思 事实劳动关系包括哪些情形
      为了更好的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我国《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双方在建立了用工关系之后的一个月内,就需要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否则的话就有可能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那究竟这个事实......

·非法招用童工罚款多少?
      非法招用童工罚款多少?一、非法招用童工罚款多少(一)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个人,罚款标准如下:1、使用童工从事营利性生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2、使用童......

·一、经济补偿金中的工资计算标准是什么?
      一、经济补偿金中的工资计算标准是什么计算经济补偿金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指的是按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正常工作期间平均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种补贴和津......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