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权债务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民间借贷工程欠款违约责任债的履行
讨债兵法逃债伎俩债的担保债的移转
首页 >>文章

流产后可以辞退员工吗?

流产后可以辞退员工吗?
  
  一、流产后可以辞退员工吗?
  
  流产后不可以辞退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当中规定,在此期间内如果辞退员工的话,享有经济补偿金两倍的赔偿金。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如在这期间被辞退,员工享有经济补偿金二倍赔偿金。
  
  二、相关的法律规定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怀孕3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15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四)项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非本人严重违法,具有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法定过错,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否则,属于违法解除合同。
  
  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合同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合同的,女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女职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即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2个月工资支付赔偿金。
  
  1、过失性辞退
  
  企业在劳动者有过错的情况下,无须提前30天通知,而即刻辞退职工的行为。依据我国《劳动法》规定,过失性辞退主要有以下情形: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预告性辞退是指企业在辞退职工时,按照法律的规定提前30天通知职工或支付代替通知金的方式辞退职工的行为。主要有以下情形: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在当代社会,我们国家关于辞退劳动者可能会存在的,两个金额补偿,就是有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两者是完全不同的性质的赔偿金,它更加侧重于惩罚的性质,因此是补偿金的两倍,当然必须是违法辞退劳动者的情况之下才能够适用的,包括在孕期予以辞退员工等。
  
  
  
  
  

·江苏十级工伤鉴定标准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发生了工伤是一件令人十分痛苦的事情,因为发生工伤不仅身体上痛苦,而且还需要向用人单位索赔,在索赔之前还需要进行鉴定,那么江苏十级工伤鉴定标准2017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那么,接下来我们......

·一、强行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公式?
      一、强行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公式?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

·被告在开庭前如何做准备工作
      一、被告在开庭前如何做准备工作?第一,阅读原告起诉状内容,针对原告的起诉状准备好答辩状;第二,在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内,就自己的答辩主张提交证据;第三,按照法庭规定的时间,地点准时......

·被辞退员工要求离职发工资可以吗?
      被辞退员工要求离职发工资可以吗?被辞退的员工要求离职发工资完全是可以的。按规定应该在工作交接时一并算清,但一般单位都是在次月发工资时才会给结清。依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九条劳动关......

·申请工伤认定办理程序是怎样的
      工作期间劳动者人身受到了损害的,如果要按照工伤事故作出处理,那首先需要经过认定,确认劳动者受到的伤害是工伤范畴才行。那此时申请工伤认定办理程序是怎样的呢?可能很多人都搞不清楚,对此我......

·工程变更索赔时间限制有哪些?
      工程一般在工程开始之前就会提前计划好工程项目。所以如果出现工程项目变更,这时候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去修改,所以法律规定工程变更可以获得索赔,那么工程变更索赔时间限制有哪些?工程变更索......

·公司倒闭怎么赔偿员工的标准
      公司倒闭怎么赔偿员工的标准现在开公司的虽然很多,但是倒闭的公司也很多,?公司倒闭怎么赔偿?员工的标准也出现了新的定义,员工的利益也得到了保障,不会因为公司突然倒闭员工就得不到保障......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