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权债务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民间借贷工程欠款违约责任债的履行
讨债兵法逃债伎俩债的担保债的移转
首页 >>文章

在非法用工单位受伤怎么办

有的人为了能够工作挣钱,不惜到一些非法用工的单位打工。那要是在此期间不幸受伤的话,那么此时对于劳动者来讲,在非法用工单位受伤怎么办呢?可能有些人觉得既然是非法用工,那么就不能按照工伤进行处理。到底是不是这样?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非法用工单位的工伤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的职工。虽然这个群体仍然属于工伤人员范畴,但是基于其属于非法用工单位,工伤认定及处理有所不同。
  
  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有关规定,非法用工单位的工伤人员依据本法向其本人给予一次性赔偿。
  
  一、一次性赔偿的范围:
  
  治疗期间的费用
  
  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后经劳动能力鉴定确定)
  
  二、劳动能力鉴定办理:
  
  按照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残职工所在单位支付。
  
  一次性赔偿金的支付标准:
  
  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
  
  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
  
  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
  
  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
  
  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
  
  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
  
  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
  
  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
  
  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
  
  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注意:以上所称的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三、赔偿过程中的其他纠纷解决:
  
  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虽然劳动者是在非法用工单位受伤的,但此时按照国家的规定,也是属于工伤人员的范围内,因此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单位作出相应的赔偿。不过,与合法用工单位相比,这种情况下对工伤的处理及赔偿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的内容我们已经作出了讲解。无论如何,我们都建议各位劳动者不要去一些非法用工单位打工,更加不要做一些违法的工作,不然的话要是不小心人身受到了损害,此时索赔也是一件比较麻烦的事情。
  
  

·投保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保险有什么意义?
      投保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保险有什么意义?在我国,质量检测机构和相关建造方都想方设法的提高工程质量。但是,自这样的情况下,工程质量事故也会不时发生。那么,投保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保险有什么意......

·一、企业使用童工会处罚童工吗?
      一、企业使用童工会处罚童工吗?未成年工的年龄期限为年满16岁未满18岁的劳动者,而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的会被处以罚款。而如果说情节严重的,单位甚至会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用......

·在劳动纠纷中,双倍工资是劳动者十分关心的法律问题之一。那么,
      在劳动纠纷中,双倍工资是劳动者十分关心的法律问题之一。那么,在实践中,对于双倍工资要怎样计算呢?如果在您计算出了双倍工资后,用人单位不给付的话,那您可以选择通过仲裁的方式去索要工资......

·一、在我国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一、在我国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分为劳动者过错和用人单位过错两种情况。劳动者存在过错的情形是:(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

·不签劳动合同双倍
      不签劳动合同双倍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入职第2个月开始的双倍工资,最长11个月。1、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

·劳动合同标准工时制度有哪些?
      劳动合同标准工时制度有哪些?一、劳动合同标准工时制度有哪些?工时制度即工作时间制度,据现有情况,我国目前有三种工作时间制度,即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标准工时是......

·员工满试用期辞退如何补偿
      员工满试用期辞退如何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

·集体工资制与加班费计算标准有哪几种方式
      集体工资制与加班费计算标准有哪几种方式加班费计算基数按照以下顺序,共有三种确定方式: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