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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赔偿国家赔偿有哪些区别

一、司法赔偿国家赔偿有哪些不同
  
  
  1、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不同。在国家赔偿中,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及其公务人员以及事实上的公务员。在司法赔偿中,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履行司法职能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以及军队的保卫部门,国家检察机关,国家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在上述机关的工作人员。
  
  
  2、实施侵权行为的时间不同。行政侵权行为发生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实施的。而司法侵权行为发生在司法活动中,以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中违法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监狱管理权以及在民事、行政审判中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保全措施以及执行措施为构成要件。
  
  
  3、追偿的条件不同。行政追偿的条件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这种标准具有明显的主观性。司法追偿的条件是:
  
  
  ①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实施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②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法律|敎育网编辑整理③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相比较之下,司法追偿的范围要比行政追偿的范围窄。
  
  
  4、程序不同。国家赔偿程序分为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和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实行行政处理前置的原则,行政赔偿争议在行政程序不能解决的,最终可以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而司法赔偿没有单独提出赔偿请求和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划分,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不服的,要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申请,由其作出最终的决定。可以看出,司法赔偿自始至终都是通过非诉讼途径来解决的。
  
  
  在我国相关的司法赔偿和国家赔偿是指我国相关受害者的赔偿,司法赔偿是指在案件中受到伤害的相关当事人的赔偿,而国家赔偿是指国家办公人员对相关受害者的相应赔偿,保护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在这类事件中受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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