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能终止劳动合同么
不少公司会因为一些法定或约定的事由而宣布解散,公司一旦解散,那么其法人资格就会消灭,此时对于公司的员工来讲,是否就终止了劳动合同呢?可能很多人对此都不是很了解,下面我们就来告诉您公司解散能终止劳动合同么。
一、公司解散能终止劳动合同吗
《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公司解散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事由。在实际操作中,劳动合同在什么时候终止,将直接影响到劳动者的当月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公司法》第181条列明了公司解散的原因:(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也就是说,在实践中公司解散有不同的方式。那么,劳动合同应该从何时开始终止呢?对于这个问题,上述5点都只是公司依法解散的发生事由,只有上述事由实际发生才会导致公司解散。所以,无论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决议,还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解散都只是公司解散的前提条件。只有当这些条件产生法律上的后果时,公司解散才真正启动。
二、公司解散劳动合同什么时候终止
是不是说公司解散一旦启动,劳动合同就当然终止呢?这并不尽然,因为公司解散需要经过清算程序。按照法律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在清算程序中,公司清理的债权债务中应该包括职工的
“劳动债权”,如职工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经济补偿金、一次性工伤补助金等法定应付款项,而且上述
“劳动债权”是优于国家税收和其他债权清偿的。只有当公司经过必要的清算程序后,公司才能依法注销。而一旦公司注销,那么公司就产生法律上的人格消灭,劳动合同的一方主体消灭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很难得到保护。因此劳动合同终止必定是在公司清算过程中,选定合适的时间进行。《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劳动合同终止理应被认为是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因此在公司启动解散程序时,公司应该在公告债权人的同时,通知全体职工通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形式,合理确定劳动合同终止时间及相应安排。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一旦解散,消灭了法人资格的话,那么公司就不复存在,此时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就会自动终止。因此,公司解散能终止劳动合同。当然,劳动职工的权利也会受到保护,在公司解散时,应该支付的各类补偿和保险都不能少。
·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注意事项
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注意事项(l)施工合同的订立条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一般只能是法人。(2)施工合同订立的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应遵循以下原则:l)遵守法律、法规、国家计划......
·临时工合同不可以超过多长时间?
过去人们按照是否有编制,将劳动者分为正式工与临时工,而近年来,国家政策为了保护所有劳动者的平等权益,推行同工同酬的政策,所以正式工和临时工的差别在待遇上已经不大,但是根据其定义,在......
·建筑工程质保金规定全文是怎样的
建筑工程质保金规定全文是怎样的?建筑工程除了质保期之外,一般都还有一个质保金。建筑工程质保金主要就是扣留施工单位的一部分工程款用作质保期的担保金,如果质保期内工程有问题的,施工单位......
·农民工确认工伤认定是怎样的?
农民工有本地公民工和外地农民工这个说法,只是工作地点不同而已。农民工的工作非常辛苦,在工作工程中不小心也会收到一些伤害。那农民工确认工伤认定是怎样的呢?如何申请工伤认定呢?下面让我......
·没有提前通知就辞退员工代通知金怎么赔偿?
没有提前通知就辞退员工代通知金怎么赔偿?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以给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合同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代通知金,即代......
·巴中工业企业拆迁补偿标准和注意事项是什么?
巴中工业企业拆迁补偿标准和注意事项是什么?由于工业企业这种占地面积其实是很宽广的,现在的国家政府又是想要尽快的将这些占地面积较大的工业性企业给拆迁了这样好开发新的建筑物了,但是作......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常见的问题是那些
一、建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常见的问题是那些一、建筑工程质量存在常见的问题1、工程设计质量不高目前,很多工程设计对质量控制不够重视。很多的业主为了省设计费,没有聘请专业设计院设......
·前员工违约申请仲裁属于劳动争议范围吗?
前员工违约申请仲裁属于劳动争议范围吗?一、前员工违约申请仲裁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前员工违约在先,然后申请仲裁的,不属于劳动争议得范畴。二、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