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权债务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民间借贷工程欠款违约责任债的履行
讨债兵法逃债伎俩债的担保债的移转
首页 >>文章

工伤认定后康复治疗用人单位不同意怎么办?

工伤认定后康复治疗用人单位不同意怎么办?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和各地规定,治疗工伤医疗机构书面建议工伤职工进行康复治疗一个月,用人单位不同意的,工伤职工可以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意见为最终结论。
  
  《工伤保险条例》其实,我国的工伤认定里面是没有工伤认定标准的,很多人都会把工伤认定范围的内容当做是工伤认定标准的内容。我国只有工伤鉴定标准,这是在对职工受的伤属于工伤后,由专业机构对工伤伤残程度进行的一个鉴定。
  
  二、最新工伤认定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首先,这个时候劳动者应当保持冷静,可以及时的保留相关的材料和证据,申请劳动鉴定委员会重新进行确认。确认之后会出具一个鉴定书可以依照这个鉴定书再次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赔偿,实在不行可以诉讼。
  
  

·在我国童工十级伤残怎么赔偿?
      由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还不是很成熟。在面对一些问题时,就容易受到侵害。国家针对这样的情况,制定了一系列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禁用童工的规定。未成年人的身体素质还不够强壮,在一些工作环......

·劳动合同提前一个月辞职是哪条规定?
      劳动合同提前一个月辞职是哪条规定?劳动者提出离职一般分三种情况: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随时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2、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你提出离职后可......

·深圳手指工伤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工伤事故是工作人员在工作岗位上难免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事故发生后工作人员需要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然后去医疗机构做工伤鉴定。那么,2017深圳手指工伤鉴定标准是怎样的?下面就让我......

·职工不加班能扣工资吗
      如今很多单位都会安排加班,在职工拒绝加班时,单位还会克扣员职工的工资。不过,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职工不加班能扣工资吗?如果不能,那么单位克扣工资职工怎么维权呢?关于这些问题,我们整理......

·签订建筑工程五项承包合同有哪些
      签订建筑工程五项承包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工程建设五项指的是工程建设中最主要的五种工程类型,包括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建筑工程五项承包合同就是承包人想拿到以上五项工程,需要和发包......

·工程款违约金的计算如何进行?
      工程款违约金的计算如何进行?工程款违约金的计算按照实际损失的30%以下计算。具体如下所述:1、合同对违约金有具体约定的按约定,对违约金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没有约定处理。2、违约金的计......

·承包劳动关系判决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承包劳动关系判决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

·签订劳动合同后档案的去向?
      签订劳动合同后档案的去向?现在很多单位都不保管劳动合同,档案可放在人才市场,或者暂时自己保管都可以。二、劳动合同的定义?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