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权债务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民间借贷工程欠款违约责任债的履行
讨债兵法逃债伎俩债的担保债的移转
首页 >>文章

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内容有哪些

买房对于一个家庭来说必须经历的大事,根据家庭的经济情况,有些家庭会选择预售房,有些家庭会选择相对比较便宜的二手房。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必须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今天我们将对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内容作出介绍,供您进行了解。
  一、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内容
  
  (一)正式房屋买卖合同
  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是房屋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的基本类型,内容一般包括房屋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如房屋位置、结构、建筑面积、价款及其支付期限、交房期限、质量标准、产权转移登记等条款。尽管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买卖双方必须采用统一的房屋买卖合同文本,但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时,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往往要求使用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订的规范的合同文本,否则,不予办理备案、登记。但是,并不因为不使用统一合同文本而影响书面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实践中,商品房买卖时,要求必须使用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格式文本。但在正式合同文本签订之前,多由开发商提供认购书、预订协议等预约合同文本要求买受人签署,其中有的预约合同已经具备本约性质,相当于房屋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的合同形式未作统一要求,买卖双方一般会根据协商一致的意见共同起草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并据此履行,在产权登记机关填写的制式合同只作为登记文件使用。
  (二)具备特定条件的预约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最高法院民一庭的观点,商品房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是在开发商取得立项、规划、报建审批手续至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之前签订的预约性质的合同(事实上预约合同的签订并不限于这个期间)。为保障交易安全,保护业主权益,促进签约,规定具备合同实际履行条件的预约合同,应当认定为本约合同。笔者认为,司法解释的本条规定,用意虽好,但效果一般,极易造成误导。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多达13项,而认购书等预约合同均为开发商拟定的格式合同,同时具备该13项内容的可能性很少,买受人依据该条规定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并不多见。2、认定合同性质的依据为合同内容,而非合同名称。预约合同如果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理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再具有预约性质。3、“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表明买卖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即使预约合同未完全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只要标的物明确、价款确定,完全可以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如果机械适用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就会导致依据合同法应当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依据该条司法解释则不能认定合同成立。
  (三)房屋买卖合同的其他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根据《电子签名法》第3条第3款的规定,“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的文书,不适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无疑排除了以“数据电文”为表现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记载双方房屋买卖意思表示的、以有形方式表现的信函等双方往来资料,应当认定为其他书面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有些情况下,没有书面合同,也无法认定口头合同存在,买受人以其持有的购房款收据或发票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成立。此时,买受人持有的购房款收据或发票,既是书面合同形式,也是合同实际履行证据,如果收据或发票载明的房屋位置具体、房屋价款明确,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笔者认为,认定其他书面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已有书面证据必须能够证明三项事实:房屋买卖的意思表示、房屋具体位置和价款。上文就是我们为您介绍的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内容,主要从三个方面做了介绍: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特定条件的预约合同以及其他形式,每种合同形式所涉及的司法解释有所不同。您在买房之前一定要了解相关法律政策

·房屋出租要什么手续
      如今,房屋出租是一项很不错的收益。当然,房屋出租必须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要求进行,办理好相关手续。那么,房屋出租要什么手续呢?下面,我们将为您解答这类问题。一、房屋出租需要办理什......

·本租约为乙方取得承租房屋使用权的凭证
      本租约为乙方取得承租房屋使用权的凭证。甲、乙双方均有遵守国家有关住宅法律和本市房屋政策、法令的义务。二、房屋租金数额因房屋条件或租金标准变动时,其租额得予调整,每月租金,乙方应于......

·老人去世未立遗嘱房产如何分割?
      老人去世未立遗嘱房产如何分割?一、老人去世未立遗嘱房产如何分割?老人去世未立遗嘱的房产,只能通过法定继承处理。《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

·法律规定房子楼上漏水该找谁?
      房子楼上漏水该找谁(一)楼上邻居漏水原因——找楼上邻居协助处理1.楼上住户装修房屋、改造管道、不当用水等行为,破坏了地面的防水设施;2.楼上住户地板、水管等防水材料使用年限过长导致自然老化......

·债务人放弃夫妻共同房产是否可以请求法院撤销
      债务人放弃夫妻共同房产是否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可以,《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

·遇到房屋买卖纠纷怎么解决
      遇到房屋买卖纠纷怎么解决一、遇到房屋买卖纠纷怎么解决1、凡以房屋为标的物的房屋确权、使用、买卖、租赁、典当、抵押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以及与房屋相关联的房屋装修、装潢、设计、附属设......

·房屋拆迁该如何补偿
      房屋拆迁该如何补偿一、房屋拆迁该如何补偿1、拆除城镇居民私有房屋的补偿办法(1)以房换房即拆迁人提供与被拆除的房屋在位置区域、面积、成色、质量等方面大体相当或价值相当的房屋,与原......

·房屋继承公证过户的流程是怎样的?
      现代社会经济贸易发达,房屋买卖继承事件屡见不鲜,当子女或是配偶继承房产时,继承人需要提供相关资料及证据,那么关于房屋继承公证过户的流程是怎样的呢?具体又需要提供哪些资料呢?如果您不......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