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权债务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民间借贷工程欠款违约责任债的履行
讨债兵法逃债伎俩债的担保债的移转
首页 >>文章

不受理结婚登记的几种情形

不受理结婚登记的几种情形
  
  一、不受理结婚登记的几种情形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自愿的;
  
  3、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的。
  
  二、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申请的情形
  
  1、男女双方或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办理离婚登记:
  
  2、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
  
  3、双方均要求离婚,但是子女、财产等问题没有协商一致;
  
  4、双方都同意离婚,但一方拒绝到婚姻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
  
  5、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不齐全的;
  
  6、一方是精神病人的;
  
  7、双方没有结婚登记手续的。
  
  三、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六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第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严格来说婚姻登记应该分为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关于离婚登记通常情况下都是指的协议离婚,而不是诉讼离婚。若是发现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具有《婚姻登记条例》第6条或者第12条中规定的情形之一,那么婚姻登记机构是可以依法不予受理登记申请的。
  
  

·继子女扶养关系的认定是怎么样的?
      《婚姻法》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可见,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直接关系到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法......

·中国婚姻法重婚的定义是什么
      中国婚姻法重婚的定义是什么?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

·离婚不建议请律师的情况:
      离婚不建议请律师的情况:1情感争议型有些离婚案件,当事人基本上没有什么争议财产,而是情感波折,心理不平衡,觉得自己很受伤很委屈,对方太不是人,太没有良心。律师不是心理咨询师,这类......

·离婚被告故意不出庭该怎么办
      离婚被告故意不出庭该怎么办这是离婚案件中,原告和法官都特别不希望出现的事情,因为太麻烦。离婚案件,本人必须亲自到庭,否则,法官就得等,即便传票有效送达了,开庭时被告没来,也不能开庭......

·在有了第一次起诉离婚的失败经验之后
      在有了第一次起诉离婚的失败经验之后,有的人在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时候准备就稍微显得充足一些。之前自己遗漏的一些证据材料,在这次也一并收集到了。那到底这个第二次诉讼离婚要怎样的证据才行呢......

·调解离婚还能对抚养权变更吗
      夫妻离婚的方式可以是协议离婚或者是通过法院进行离婚,但是几乎大多数的夫妻在离婚以后,如果有孩子的话,那么最放心不下的其实就是针对孩子的抚养问题。不管孩子的抚养权判给哪一方,想必另一......

·一、男方失业期间抚养费怎么判?
      一、男方失业期间抚养费怎么判?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我国法律上的抚养费,是指当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支付......

·一、是否离婚财产必须对半分?
      一、是否离婚财产必须对半分?离婚财产不一定就必须对半分的。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这种约定如果是口头......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