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权债务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民间借贷工程欠款违约责任债的履行
讨债兵法逃债伎俩债的担保债的移转
首页 >>文章

一、男方提出离婚女方用拿抚养费吗?

一、男方提出离婚女方用拿抚养费吗?男方提出离婚女方用拿抚养费,如果两夫妻离婚之后,女性一方不要孩子的,法律规定女方是要照常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的。这个抚养费主要包含有:子女的生活费用,交易费用,以及医疗所需费用等等。在我国《婚姻法》中的第三十七条有规定,夫妻离婚之后,如果由其中的一方来抚养孩子,那么另一方也要支付孩子的生活费用以及教育费用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而负责的费用多少和时间期限,则由双方协商决定;协商失败的话,那就由人民法院来进行判决。关于子女的生活费用以及教育费用的协商或者判决,并不会阻碍子女在必要时刻向父母其中一方提出的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目的合理需求。之所以我国的《婚姻法》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即使夫妻双方离婚之后,无论子女跟随父亲或者跟随母亲生活,其依旧是父母双方所生的子女后代,父母和子女的关系并不会因为夫妻离婚而产生改变,所以夫妻双方依旧要实行养育子女的义务。而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的第八条规定写到:父母给子女的抚养费用要按照规定定期给付,如果自身条件达到要求可以一次性支付的话,那就可以一次性给付。同时《最高人民……》中第九条规定写到:如果夫妻一方没有经济来源或者失踪下落不明的这种情况,就可以用其所拥有的财物财产来折抵子女的抚养费用。二、关于子女的抚养费用如何确定根据子女的生活费用,教育费用,医疗费用的实际需求抚养费的核心意义在于对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有利,而这其实也算是抚养费的确定原则。所以在确定抚养费用的数额的时候,要先清楚并考虑到子女在夫妻双方离婚之前所需要的实际生活费用,交易费用以及医疗所需费用等等的具体情况。如果在父母离婚之前,孩子的生活状态是很好的,那么父母在离婚的时候要充分地考虑到这种情况,双方尽量做到保持子女的生活状态不改变,这样做是为了避免子女因为父母的离异而造成严重的心里恐惧等问题。但是值得一提的是,父母在离婚的时候,不能忽略孩子的实际生活状态,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而去故意抬高抚养费用的要求,如果提出过高的要求,这样子是非常的不恰当的。现实中很多的人员,他们确实对于这样的离婚相关法律规定并不是特别的了解,甚至是误以为在具体的离婚提出的主体先后时间顺序当中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但实际上不论是谁先提出离婚的话,那么在日后的抚养费支付问题,还有就是离婚判决都没有什么太大的影响。
  
  
  

·男女法定结婚年龄是多少中国
      男女法定结婚年龄是多少中国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我国《民法典》关于婚龄的规定,不是必婚年龄,也......

·第二次起诉离婚可以不在原审法院起诉吗?
      男女双方在感情破裂等情况下可以选择离婚,我们知道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相对诉讼离婚程序较少且一般很快就会判决离婚。而诉讼离婚涉及的内容就比较多,离婚程序也比较复杂。很多......

·法院批捕了家属可以探监吗?
      一、法院批捕了家属可以探监吗?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前只有律师才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法》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

·怎样对家暴行为进行认定
      怎样对家暴行为进行认定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司法实践中怎样对家暴行为......

·子女抚养费应给付到几岁
      子女抚养费应给付到几岁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我国法律上的抚养费,是指当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支付给未成年......

·根据我国法律离婚男方应该给孩子多少抚养费?
      当代社会,可能很多人对于离婚这个名词是比较熟悉的,但是至于离婚的具体流程如果没有亲身经历的人肯定是不太了解的,比如说离婚中比较涉及到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抚养费的给付,那么根据我国法律......

·夫妻一方的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以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下财产属于民法典中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

·一、离婚需要退还彩礼吗?
      一、离婚需要退还彩礼吗对于彩礼是否可以返还,以往的司法解释较为笼统,大概处理原则是礼金是附条件赠与。如果双方结婚时间尚短,可以“酌情”返还,如果结婚时间已较长,则返还的可能性不大了......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