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权债务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民间借贷工程欠款违约责任债的履行
讨债兵法逃债伎俩债的担保债的移转
首页 >>文章

无效婚姻的类型有哪些

您对无效婚姻了解吗?知道法律中规定的无效婚姻的类型有哪些吗?通常婚姻缺乏规定的要件时,那么就可以认定该婚姻无效了,此时就要按照无效婚姻的规定进行处理。下面我们先来告诉您关于无效婚姻的类型问题。
  
  一、无效婚姻的类型有哪些
  
  无效婚姻又是指不具备婚姻条件的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
  
  依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关于结婚的条件和程序的规定,可以把无效婚姻分为下列类型:
  
  1、包办及买卖婚姻。就是违反婚姻自主原则的无效婚姻。
  
  2、早婚。即男女双方或一方未达法定婚龄的无效婚姻。
  
  3、重婚。就是男女双方或一方违反一夫一妻制原则的无效婚姻。
  
  4、血亲婚。就是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的无效婚姻。
  
  5、疾病婚。就是男女双方或一方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未经治愈的无效婚姻。
  
  6、未登记婚。就是男女双方符合结婚条件,只未进行结婚登记,违反结婚程序的无效婚姻。
  
  二、十周岁以下孩子抚养权归谁
  
  1、父母双方达成协议的处理
  
  在离婚案件中,如果父母双方就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协议的,一般会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按其协议处理,但协议由父方或母方抚养子女对子女的正常生活有严重不利的除外。如果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也会尊重双方协议的。
  
  2、子女不满两周岁的处理。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子女在两周岁以上不满十周岁的处理。对两周岁以上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的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现实中,出现无效婚姻的情况还是比较多的,而常见的无效婚姻的类型,我们也在上文中做出了讲解。此时如果当事人有孩子的话,也是需要对孩子的抚养权做出处理的。要是你在这方面遇到了什么问题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张家口律师。
  
  

·军人离婚注意什么事项
      ?虽然现役军人的婚姻受到了法律更多的保护,但要是配偶起诉离婚的话,此时也是有可能离婚成功的。不过对于当事人而言,在现役军人离婚的时候也有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项,那到底军人离婚注意什么事项......

·刑事案国家赔偿数额计算是怎么规定的
      刑事案国家赔偿数额计算是怎么规定的?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5月31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

·夫妻财产公证材料包括什么
      夫妻财产公证材料包括什么????夫妻财产公证一般需要下列材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已婚者还须提交结婚证书;(2)协议书草稿,当事人书写有困难的,公证人员可代写;(3)有关的财产证明;(4)公证员......

·女方要求离婚不给小孩抚养费怎么办?
      夫妻离婚后,法律会根据孩子的成长、夫妻双方的经济情况等确定由夫妻双方中的哪一方拥有孩子的抚养权。此时,另一方则需要定期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然而生活中常常发生诸如女方要求离婚不给小孩......

·夫妻3年未同居是自动离婚吗
      一、夫妻3年未同居是自动离婚吗?3年未同居不是自动离婚,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夫妻离婚只能通过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进行,不存在自动离婚一说。也就是说,离婚必须通过向民政局登记离婚或向法......

·婚姻法离婚抚养费的最新消息
      在处理离婚案件中涉及到子女抚养权的分配,其中包括子女抚养费数额的判定,子女的抚养费通常包括教育支出、生活费等,当然,失去抚养权的夫妻一方应该按什么样的标准来支付上述费用呢?让我们一......

·哪些情形是胁迫婚姻
      哪些情形是胁迫婚姻一、哪些情形是胁迫婚姻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十条的规定:胁迫,是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

·孩子没出生离婚怎么判
      一般判给女方。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