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权债务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民间借贷工程欠款违约责任债的履行
讨债兵法逃债伎俩债的担保债的移转
首页 >>文章

一、人行行员制会被辞退吗?

一、人行行员制会被辞退吗?
  
  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机构调整、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以及职位设置变更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分类
  
  1.过失性辞退
  
  是指企业在劳动者有过错的情况下,无须提前30天通知,而即刻辞退职工的行为。依据我国劳动法规定,过失性辞退主要有以下情形: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预告性辞退
  
  是指企业在辞退职工时,按照法律的规定提前30天通知职工或支付代替通知金的方式辞退职工的行为。主要有以下情形: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定了劳动关系后双方是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那么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都是需要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来执行,如果在工作期间劳动者有违反劳动者或者是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后,用人单位是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并不需要支付任何违约金。
  
  

·施工方与分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可以吗?
      施工方与分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可以吗?是可以的。第一、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建筑企业分公司经登记后,可以合法从事相关的经营活动,包括对外签订施工合同。无论分公司是否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相关的民......

·劳动法规定的试用期一般有多长?
      劳动法规定的试用期一般有多长?劳动合同期限满三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

·企业倒闭职员工资赔偿标准是什么?
      您都知道如果企业因经营不善而导致破产倒闭,与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取得工资赔偿金。但是企业倒闭职员工资赔偿标准是什么?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赔偿金都包括哪些方面呢?下面我们就这一问......

·在建筑工程完工并投入使用后,经常会发生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严
      在建筑工程完工并投入使用后,经常会发生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严重的甚至会危害人民的生命安全,国家对于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规定了质保期限和范围,在质保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施工方必须赔偿损......

·公司辞退员工离职证明可以自己做吗
      公司辞退员工离职证明可以自己做吗一、公司辞退员工离职证明可以自己做吗不可以。被公司辞退有权要求公司开离职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有什么?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有什么?(1)劳动者有过错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①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公司无故辞退员工应怎样赔偿
      公司无故辞退员工应怎样赔偿公司无故辞退员工属于违法行为,需要承担《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

·现在很多人对于童工的定义都有一定的争议,很多人都以为童工是指
      现在很多人对于童工的定义都有一定的争议,很多人都以为童工是指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但其实这种理解是错误的,而相应的“17岁打工可以算童工吧”这种说法也就是错误的,并且未成年人和童工在本......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