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电器质量司法鉴定机构
现如今的司法鉴定有很多种类型,司法鉴定机构也有很多,家用电器质量司法鉴定机构就属于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机构中的一种,其相关作用决定是否合适自己产品的鉴定,那么家用电器质量司法鉴定机构有什么规定,今天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详细请阅读下文。
一、家用电器质量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机构的定义
家用电器质量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产品质量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运用物理学、化学等专门知识对涉及诉讼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判定,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产品质量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运用物理学、化学等专门知识对涉及诉讼质量争议的石油、化工、食品饮料、煤焦、轻工、机械、家电、低压电器、电线电缆、电子产品、通讯设备、安全防范产品、包装产品、装饰工程产品、建材等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判定,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二、主要鉴定内容:
机械类:机动车辆类、机床类、内燃机类、农副产品加工机械、农业机械类、塑料机械、食品机械、电线电缆加工设备、仓储搬运机械、包装机械、印刷机械等
化工产品类:化肥(包括各种氮肥、磷肥、复合肥、生物有机肥、叶面微肥等)、 无机化工原料、 有机化工原料、 合成材料、油脂、 涂料、染料、颜料、稀释剂、 助剂、气体、水处理剂、表面活性剂、催化剂、添加剂、 农药、非金属矿等
电子产品类:家用电器、灯具、通信电器、电子测量仪器、防盗报警装置、安全防范产品、通用元器件、IT等电子应用产品
三、产品质量鉴定的特征质量鉴定有以下几个特征:
1、只有省级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可以接受质量鉴定申请;质量鉴定由上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指定鉴定组织单位组织实施。
2、质量鉴定对争议产品而言,没有争议的产品质量鉴定,不适用。
3、质量鉴定的技术工作由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组织技术专家进行,由专家组对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判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
四、家用电器质量产品质量鉴定的申请
申请人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指定质量鉴定组织单位承担产品质量鉴定工作。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可以是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也可以是科研机构、大专院校或者社会团体。向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产品质量鉴定申请的申请人,是指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处理产品质量纠纷有关社会团体,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以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下列产品质量鉴定申请不予受理:
(一)是申请人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二)是未提供产品质量要求的;
(三)是产品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四)是受科学技术水平限制,无法实施鉴定的;
(五)是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已经对产品质量争议作出生效判决和决定的。
家用电器质量司法鉴定机构也是产品质量鉴定机构的一种,主要对一般对家用电器的户外电子显示屏质量进行鉴定,电路板失效原因进行鉴定,线路板进行鉴定,主要是对家电电器质量的一种保证,可以合法销售。
五、家用电器质量司法鉴定机构应遵循的准则
2007年8月司法部公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未经委托人的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或者组织提供与鉴定事项有关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行业组织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司法鉴定人有违反本通则或者所属司法鉴定机构管理规定行为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以上就是关于家用电器质量司法鉴定机构的相关资料,公司生产其产品,在市场销售以前必须经过有关部门质量鉴定才可以合法销售,相关机构对于不合格产品一律拒出质量检测报告,也是对于销售市场的一种约束。
·夫妻打架轻伤怎么判决?
一、夫妻打架轻伤怎么判决1、这是家庭暴力,如果造成轻伤就涉嫌故意伤害罪。2、刑法规定,造成轻伤就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二、故意伤害罪是如何量刑的?《刑法》第二百......
·一、股份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一、股份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从股权性质看,股权属于财产权利,是股东对公司所享有的权能、具有价值,可以交易,定义在财产范围内是没有问题的。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所述,婚前财产、......
·双胞胎离婚抚养权会怎么判
双胞胎离婚抚养权会怎么判?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
·再次登记离婚证会被回收吗
再次登记离婚证会被回收吗再婚时需要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同时将离婚证交回发证机关,但有的只会给离婚证上盖章或是离婚时出示,不会收回。二、再婚还需要婚检吗再婚登记和第一次结婚登记......
·一、婚内财产分割重大事由有哪些?
一、婚内财产分割重大事由有哪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
·宣告无罪的主体可以要求国家赔偿吗?
宣告无罪的主体可以要求国家赔偿吗?一、宣告无罪的主体可以要求国家赔偿吗?如果已经执行原来判决刑罚,可以要求赔偿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
·离婚后要回抚养权需要怎样办理《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
离婚后要回抚养权需要怎样办理《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
·买的保险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买的保险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是婚后取得,那么在无特殊的产权归属约定情况下,应当视为夫妻共有财产。一般的商业险,保险关系中并不存在夫妻关系,也不存在婚前婚后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