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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辩护词用于出资应该怎么写

一、挪用公款罪辩护词用于出资应该怎么写?
  
  1、前 言
  
  (主要三项内容:一是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二是讲辩护人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三是讲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
  
  2、辩护理由
  
  (是辩护词的核心内容。是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因此,通常是要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罪名,有无从轻的法定条件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展开辩论和论述。)
  
  3、结束语
  
  (是对辩护词的归纳和小结。一般讲两个内容:一是辩护词的中心观点;二是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
  
  辩护人:
  
  年 月 日
  
  二、挪用公款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384条第1款的规定,挪用公款罪的量刑幅度及处罚方法是:
  
  1、犯挪用公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3、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三、挪用公款的相关规定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六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无论是出于什么样的目的都不能挪用公款的公款,用于出资这也不是什么可以从轻处罚的法定借口。其实,如果犯罪嫌疑人自己的态度非常的恶劣,这对于辩护人来说也是有很大的压力的,但作为专业的辩护人,不能在不了解挪用公款罪的案情下瞎辩乱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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