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权债务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民间借贷工程欠款违约责任债的履行
讨债兵法逃债伎俩债的担保债的移转
首页 >>文章

单位能否认定员工自动离职?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但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往往抓住员工的一些错误,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把错误推到员工身上。单位经常使用的方法就是员工自动离职,单位能否认定自动离职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单位能否认定员工自动离职
  《劳动合同法》没有自离规定,《劳动法》第25条、《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就是员工的行为如果符合此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就可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给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如果只是口头说员工怎么怎么样就算自离,一直没有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就是有效的。
   二、单位能否因旷工除名员工
  因旷工被除名的法律依据是:《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提出与无正当理由旷工的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处理方式。除名的条件是:1、职工经常旷工没有正当理由;2、经批评教育无效;3、达到规定的旷工天数,即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
  但是注意此规章已经于2008年1月15日,被国务院第516号令明文废止。如企业现行规章制度中仍规定“除名”或“开除”等相关条款,显然缺乏法律依据。
  至于旷工几天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可以制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根据情况自己制定。
  劳动者一定要注意。如果单位没有员工手册规定旷工几天是严重违反单位制度,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只是口头告诉员工是无效的。
  实践中,对劳动者自动离职的认定是比较复杂的,此时有可能是因为单位的逼迫,而导致劳动者主动提出离职,但这个时候需要注意,并不是劳动者心甘情愿的离职,而单位也是要对劳动者做出相应赔偿的。

·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可以约定几次
      试用期可以约定几次《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

·工厂倒闭后所欠债务要怎么办
      工厂倒闭后所欠债务要怎么办?法人承担什么责任?越来越多的人希望通过自主创业来发家致富,这些人中,有的人因为经营得当,把自己的公司运营的越来越好,也有的人缺乏经营手段或者其它因素,导致......

·一、劳动合同到期后不续签有补偿吗?
      一、劳动合同到期后不续签有补偿吗?如果单位不续签,需要进行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14条的情况下要求......

·一、上海市工伤鉴定时间规定是什么?
      一、上海市工伤鉴定时间规定是什么?工伤鉴定结果应在员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之后的60日内下达,如遇到专家组出现争议的情况可延迟30日下达。如单位或受伤职工本人对鉴定结果不服,可以在收到鉴......

·签订两份劳动合同后果
      原则上不可以同时和两个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单位同意(必须有人事部门或总经理签字同意),也可以与另一个单位签订合同,要不影响现单位工作,要把......

·在加了班之后,若员工想要要加班费的话,则首先要是在单位安排下
      在加了班之后,若员工想要要加班费的话,则首先要是在单位安排下进行的加班。若是在周末加班,并且之后也安排了补休的话,这种情况下单位是可以拒绝支付加班费的。那要是在其他情况下安排加班之......

·劳动者签订合同毁约需要支付违约金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者签订合同毁约需要支付违约金的情形有哪些?1、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违约金......

·工地上受伤九级伤残标准是什么
      九级伤残标准是:一、癫痫轻度;二、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三、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四、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者;五、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六、颈部瘢痕畸形,不影响活动。《工伤保险......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