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离婚精神赔偿标准确定因素有哪些?
一、山东省离婚精神赔偿标准确定因素有哪些?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精神损害赔偿是指由于配偶一方的过错,造成无过错方精神上的痛苦和内心的创伤,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就其所受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过错方赔偿。物质损害赔偿是指,由于配偶一方的过错,造成无过错方财产上的损害,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就其所受的损害要求过错方赔偿。
1、加害人过错程度。
可以作为对加害人制裁轻重的指标。过错严重的,给受害人造成情绪伤害,造成受害方严重精神利益损害的,应酌情增加抚慰金的数额;如果加害人只有轻微过失,抚慰金数额也可相应减轻。
2、精神受到损害的程度。
可以考虑受害人所遭受精神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如是否出现愤怒、恐惧、焦虑、沮丧、悲哀等情绪障碍;是否因精神和感情受到损害导致身体患病;是否精神抑郁、恍惚,影响工作和生活;是否有精神疾病等等。由于其损害结果涉及人的身体和精神方面,必要时可委托医疗单位作出相应判断。
3、具体的侵权情节。
如重婚与通奸相比,重婚过错行为更为严重,危害性更大,属情节恶劣。而通奸行为相对来说,其情节较轻。
二、离婚损害赔偿应该怎么提出?
离婚时,无过错一方在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民法典规定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综上所述,现在一些夫妻离婚是有原因的,比如一方找小三出轨或者有家庭暴力行为,这对于另一方是一种无形伤害。作为无过错方可以提出物质赔偿,只要是证据充分法院也会支持。确定离婚损害赔偿标准有几方面因素,要看当地社会发展水平、过错严重程度及对受害人带上的精神伤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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