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权债务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民间借贷工程欠款违约责任债的履行
讨债兵法逃债伎俩债的担保债的移转
首页 >>文章

一、夫妻共同财产回复不予分割可以吗?

一、夫妻共同财产回复不予分割可以吗?
  
  法院可以回复夫妻共同财产不予分割可以,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拥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擅自处理不具有效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这个就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这个就是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二、怎么认定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通常情形下法院并不会干涉夫妻双方合同财产分割,但是若是民事主体之间,不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但是想风那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积累的共同财产的,即使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也可以恢复不予分割,或者是直接不受理。
  
  

·犯罪分子存在重婚是判双方吗?
      犯罪分子存在重婚是判双方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此可见,刑法不仅处罚有配偶的一......

·离婚财产证明有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
      最近,感觉身边离婚的人越来越多,不是因为感情不合,就是因为单方出轨。离婚当然也不是一件简单的事,虽说感情结束了,但因离婚所产生的财产纠纷问题也不在少数,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有关离婚财......

·2023年还能离婚吗?
      2023年还能离婚吗?一、还能离婚吗?可以离婚,离婚是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按照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第一千......

·坐牢能否更改抚养权条件有哪些
      一、坐牢能否更改抚养权条件有哪些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一方患病或者伤残,必然影响到对孩子的教育和照料,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不是“如何变......

·起诉离婚是去司法局还是法院
      离婚有的是协议离婚,协议离婚不成的,有的选择了起诉离婚。但是起诉离婚是去司法局还是法院有的人还是存在疑问的,起诉的受理单位是法院,因此要到法院提起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在接到您的申请......

·离婚需要准备的证据包括哪些
      ?由于离婚案件是在一方当事人要求离婚,而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离婚,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因此,双方当事人对各自的主张都负有举证责任。那么,主张离婚需要准备的......

·离婚协议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对于协议解除夫妻关系的人来讲,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的内容是相当重要的,但也要该协议书生效了之后,才能对当事人的行为产生约束力。那么实践中,离婚协议书是否有法律效力呢?我们一起从下文中进......

·离婚案件的上诉状包括哪些
      离婚案件的上诉状包括哪些夫妻离婚如果是打离婚官司的话,那此时也有可能涉及到上诉的问题。当事人在对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不服的情况下,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不过此......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