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权债务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民间借贷工程欠款违约责任债的履行
讨债兵法逃债伎俩债的担保债的移转
首页 >>文章

不起诉欠条多久会失效?

不起诉欠条多久会失效?
  
  一、不起诉欠条多久会失效
  
  欠条本身并没有一个有效期,除非当事人之间有这方面的约定。不然,通常情况下,在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了欠条中的义务之后,那么该欠条才会时效。不过,就诉讼上面来看。要说欠条过几年起诉就无效的话,这其实也是一种不确定的状态。
  
  如今,有不少人认为,欠条只要超过三年再起诉就无效了。但,欠条超过三年是否自动失效是不确定的,若是3年的诉讼失效中断,诉讼重新计算。
  
  1、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标志着我国普通诉讼时效从《民法通则》的2年调整为了3年,而欠条的诉讼时效一般为3年。
  
  
  2、关于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并非一成不变,其中一项制度便是诉讼时效中断,这是指诉讼时效期间进行过程中,出现了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等法定事由,从而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归于消灭,重新计算的制度。
  
  二、欠条无效的条件有哪些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欠条不符合以下任意一项内容即视为无效:
  
  1、必须是能够证明有欠债事实的内容。就是说欠条上要有明确的欠债人、债权人、借钱时间、金额等必备要素。
  
  2、必须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就是说如果这个欠条必须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发生的。
  
  3、欠条内容取得的过程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要知道,就算欠条已经超过了三年,但债权人仍是享有起诉的权利,这个并不会因为超过了诉讼时效而被剥夺。并且,由于我国规定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审查诉讼时效。所以,要是对方并没有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话,那也不一定会丧失胜诉权。此时,通过诉讼方式让对方履行欠条中的义务也还是有很大可能的。
  
  

·一、信用卡逾期的后果 首先,逾期还款会导致信用卡罚息,利息按
      一、信用卡逾期的后果首先,逾期还款会导致信用卡罚息,利息按照日息万分之五来收取,成本高高;此外,还会产生滞纳金,滞纳金通常为逾期金额的5%。不但如此,最让人头疼的就是逾期所导致的个人......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以债务人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吗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以债务人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吗?一、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以债务人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吗?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1、所谓客观要件,是指债......

·公司法中高管对公司债务担责的情形包括哪些?
      在股份有限公司里面,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等其它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持有的股份比例承担法律责任和义务。那么,公司法中高管对公司债务担责的情形包括哪些?公司高管一般要承担......

·小额贷款属于个人债务吗
      小额贷款属于个人债务吗要看小额贷款的用途,如果用于家庭开支或者共同生活开支,就属于共同债务。如果未经夫妻双方同意而私自欠下的债务,且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就是个人债务。二、夫妻共......

·借条上没有写偿还时间怎么办?
      借条上没有写偿还时间怎么办?借条上没有写偿还时间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对方还钱,根据《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

·民间借贷中有借条的能否认定
      如果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借条被私自更改之后有法律效力吗?
      借条被私自更改之后有法律效力吗?一、借条被私自更改之后有法律效力吗?随意修改借条信息这样的情况下,债权人所持的所谓借条没有法律效力。借条并不是因为书写错误进行修改的,债权人属于......

·债权债务归于一人的情况出现原因有哪些?
      混同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一、概括承受。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主要有:概括承受,即债权债务概括转移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为混同的主要原因。主要有:企业合并,合并......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